8月27日至31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將在北京舉行,會議將首次審議旅游法草案。久久未能出臺的旅游法,將有可能在全國人大常委會一審上通過。專家指出,近年來我國旅游業發展迅猛,但零負團費、景區門票價格高漲等問題仍然是前進的絆腳石,旅游法的出臺有望遏制當前市場亂象,促進旅游市場有序繁榮發展。
中國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德謙教授表示,《旅游法》出臺后原來的法規若有沖突,將會在《旅游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對旅游立法的重視,實際上是意識到了旅游消費形成的強大的內需動力。
零負團費有望被取締
草案有關條文顯示,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旅游者。國家旅游局關于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旅游業發展工作情況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旅游局將積極推動聯合執法,嚴厲打擊低于成本的惡性價格競爭行為,整治強迫和欺騙游客消費、旅行社“掛靠承包”法違規行為。
解讀:“對于旅游市場上低于成本價的行為,是不是應該堅決取締,都有明確規定,但是執行者不力等原因,導致了現在的市場亂象,工商等部門應該加強執法力度。”劉德謙表示,現在從國家層面來立法,在法律條文中對此作出明確的規定,會推動有關部門在執法過程中采取更加堅決的措施。
在即將審議的草案中,對景區門票管理將有所規定,景區有償收取門票應經過批準。利用公共資源向旅游者開放的景區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門票價格應體現公益性并逐步減免。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布。
解讀:劉德謙表示,以前對景區門票變動的管理并不是法律層面上的,而是政策和辦法的規定,《旅游法》對此作出規定,更有權威性和穩定性,如公益性景區門票應當逐步減免等這些重要原則也更加明確,在經濟發達地區、地方政府不再把公益型景區門票收入作為政府財政主要收入的地區,減免速度有望更快。
購物等硬性項目或被取消
對購物店和自費項目作出明確的規范,也是《旅游法》草案的重要內容之一。按照草案內容的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游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解讀:“這意味著不能再把購物店和自費項目列為硬性項目,而變成選擇性的項目。”劉德謙指出,盡管這樣規定了,但是可能還解決不了現實的問題,在一些細節上還需要相應的法規出臺,以及具體的實施辦法的細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旅行社人士認為,就目前旅行社之間的競爭來看,這一點要轉到正軌上來還需要很長的時間,“很多旅行社為了讓旅游產品的價格吸引人,往往是剔除了很多游覽項目,將這些游覽項目變成自費景點,有的甚至剔除了所有的收費景點,假如游客參與了這些線路而又不愿意自費的話,基本上沒得玩。”
導游索小費或將受處罰
草案中對小費有了明確的規定,旅游者主動給和導游主動索取將區別對待,主動索取或許會受到處罰。因滿意導游服務而自愿支付小費的旅游者,是成熟的旅游者;因服務好而得到小費的導游員,是成熟的導游員。
解讀:著名旅游專家王興斌曾認為,游客因服務滿意而自愿支付,導游在這種情況下收受小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勞動所得,旅行社可以在高端旅游團中先行實施小費,政府主管部門可以規范小費行為,在相關法規中明文寫入規范旅游服務人員小費的條文。
在《旅游法》草案中,旅游安全風險提示、監測、評估也是重要內容之一,國家建立旅游安全風險提示制度,旅游安全風險提示級別的劃分標準和實施程序由國務院制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把旅游安全作為突發事件監測和評估的重要內容。
解讀:知名旅游專家劉思敏曾指出,像戰爭、持續的自然災害、持續的重要疫情,可以明確發布預警信號,但是實際上,這些最有可能明確預警的風險,卻根本不需要旅游部門來預警。因此造成了一個很尷尬的局面,能夠預警的一般是不需要預警的,而不能準確預計的風險卻正是需要預警的。
草案出臺
歷時兩年半
■背景
據悉,2009年12月,《旅游法》起草工作正式啟動,國務院法制辦、國家發改委、旅游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23個部門作為旅游法起草組成員單位,配合全國人大財經委做好旅游法起草各項工作,爭取盡快出臺。從2010年1月31國家旅游局配合起草《旅游法》工作組第一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到下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旅游法》草案的出臺經歷了兩年半的時間。
而實際上,在中國旅游業快速發展的短短三十多年中,《旅游法》早已經在醞釀,但是由于立法思路的問題,草案遲遲未能出臺。消息人士表示,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提出《旅游法》立法的時候,1997年全國人大財經委就提出對當時提案的批復:由于該法涉及面廣,需要協調,難度較大,應該給予重視。“當時是由國家旅游局在起草,是以旅游產業的運行作為基礎的,但是由于旅游所涉及范圍較廣,立法必須尋求新思路,后來《旅游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國人大相關立法機構來牽頭,在全國性的立法高度上起草法案,并在全國進行了廣泛的調查,最終形成了現在的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