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的認定
旅游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主要包含自然原因(如海嘯、地震等)和社會原因(如戰爭、動亂等),發生此種情況時我國外交部門會發出暫勿赴某地區的禁令,國家旅游局也會同時轉載外交部的禁令,游客可及時關注相關網站的信息。而游客個人生病、受傷、單位或家庭臨時有事等原因顯然不屬于不可抗力的范圍。今年春節前臺灣南部地區發生地震,截至目前我國外交部及國家旅游局并未發布暫勿赴臺灣旅游的禁令,我市赴臺游組團社仍可正常發團,此時游客方提出退團或旅行社表示不能成團仍屬于各自違約。旅游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任何一方違約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個人原因退團的損失
因游客個人原因退團導致的旅游糾紛時有發生,游客往往認為自己還沒有出行,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應該把旅游費用全額退還,然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旅游活動不僅僅是“吃喝玩樂”行為,更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在簽訂旅游合同時,游客除了注意旅行社的違約責任,更需要注意自己的違約責任。當游客單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旅游合同中約定的解約方式來處理。距離出行時間越近,需要承擔的違約責任比例越高,旅行社的實際業務損失也更高,因此游客如因個人原因需要退團,應盡早通知旅行社并辦理退團手續,以減少自己的損失。
(三)旅游質監所提示
春節過后,作為相對的旅游淡季,低價游可能會出現回升趨勢,低價游不僅導致旅游質量大打折扣,還常常存在旅游安全隱患和擾亂旅游市場秩序。雖然低價的目的不同、原因有很多,但低價必然導致低質服務。旅游者在選擇旅行社時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資質和旅游產品的品質,不要被“贈送”、“低價”等宣傳噱頭迷惑,應合理估算產品成本,衡量旅行社的標價是否合理,如果接近或低于成本價,又沒有特殊原因,要謹慎選擇,切勿貪圖便宜,因小失大。
當游客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五種維權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和解,二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是向旅游管理部門投訴,四是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旅游行程結束后,如游客認為旅行社的服務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根據權益受侵害的程度和擁有的事實證據從上述五種方式中選擇維權方式。如需申請市旅游管理部門進行調解,旅游者應當在旅游結束90天內提交書面投訴材料和相關證據資料。